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南昌良合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南大道2111号世茂新城A-12-3地块单体1#商业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333010557N。 法定代表人:刘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羽丰,江西竞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武宁鳌鱼广场商业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宁沙田新区九宫山大道与永州路交汇鳌鱼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3091077993N。 法定代表人:万长青,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赣0423民初2310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事项,保全冻结被申请人武宁鳌鱼广场商业街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2352元或等值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武宁鳌鱼广场商业街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存款212352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 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雪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