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傅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佳嵘(傅奥之父),住当阳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杨清焓,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宜昌市伍家岗区有间二手车信息部。住所地万民二手车市场D4号。

经营者:李锐,该信息部负责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宜昌市西陵区有间车行汽车信息部。住所地宜昌市发展大道宜洋汽车后市场A-01。

经营者:李雪园,该信息部负责人。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傅奥因与被申请人杨清焓、宜昌市伍家岗区有间二手车信息部(以下简称伍家有间二手车信息部)、宜昌市西陵区有间车行汽车信息部(以下简称西陵有间车行信息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鄂05民终28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傅奥申请再审称,傅奥对一审不认定对方向其出售案涉事故车辆的行为构成欺诈行为、判决不支持其“退一赔三”的诉求不服,因为一审没有厘清、定准本案实质是“侵害消费者权益纠纷”,并非是“买卖合同纠纷”,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审理、判决本案,明显与本案性质不符。二审予以维持,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责任中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指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害人有权选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即同一违法行为符合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构成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因这两种责任均以赔偿损失为内容,为防止获得不当得利,法律规定诉方不能双重请求,只能选择主张其中之一。本院审理傅奥不服其诉杨清焓、伍家有间二手车信息部、西陵有间车行信息部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上诉一案,傅奥提交了新的证据(鉴定报告),导致案件基本事实发生变化,其诉讼请求及法律依据与之并不相符,经释明,傅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傅佳嵘明确表示“我们在一审的诉讼请求中包含了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两部法律依据。基于二审出现的新情况,我们选择依据合同法主张权利”。故该案由本院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判决伍家有间二手车信息部、西陵有间车行信息部承担其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无不当。傅奥没有就此判决提起上诉,表示其服从一审判决。二审法院根据伍家有间二手车信息部、西陵有间车行信息部的上诉请求,综合评析,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符合法律规定。傅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傅奥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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