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兵志。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金亮,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马涛。
审理经过
原告何兵志诉被告马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金亮、李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何兵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工资70000元、三轮车租赁费3000元,共计73000元以及自2019年2月1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还款违约金(以73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底至2015年初,被告马涛将位于垦利县政府红光渔业办事处附近养虾池土建工程转包给原告何兵志,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劳务费。2016年1月26日原、被告双方对账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被告尚欠原告人员工资款70000元,三轮车租赁费3000元,并由被告马涛签字确认。2019年2月13日,被告重新在欠条上签字确认欠款事实及金额。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其欠付人员工资款及三轮车租赁费,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遂形成以上争议。
被告辩称
被告马涛在审理期间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4年通过朋友介绍认识,2014年底至2015年3月份原告转包被告部分土建工程,2016年1月26日,马涛为何兵志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到何兵志人员工资款70000元(大写柒万元整),欠三轮车租赁费3000元(叁仟元整),马涛在欠条上签字确认,2019年2月13日马涛在欠条上再次签字确认。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欠条及庭审笔录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通过原告提供的欠条可以证实原、被告存在劳务合同关系,被告拖欠原告劳务费73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劳务费是造成此纠纷的原因,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劳务费73000元事实清楚、证确确凿,应予支持。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原告要求自2019年2月13日起计算逾期还款违约金无合同依据,但被告应自起诉日起至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马涛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马涛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何兵志劳务费73000元及自2020年11月2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以借款本金73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何兵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5元,减半收取812.5元,由被告马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