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邯郸市峰峰振恒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军民路9号1栋1号。

法定代表人:马文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马文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峰峰矿区。

被申请人:张秀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涉县。

审理经过

张秀梅与邯郸市峰峰振恒贸易有限公司、马文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作出(2021)冀0406民初1289号民事裁定,冻结邯郸市峰峰振恒贸易有限公司、马文杰在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的存款118411元,不足部分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邯郸市峰峰振恒贸易有限公司、马文杰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供马文杰婆母游玉花中国工商银行邯郸峰峰滏阳支行62×××53账户118411元的存款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担保人游玉花(游玉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峰峰矿区队*号,身份证号:1304061953××××××××)在中国工商银行邯郸峰峰滏阳支行62×××53账户中118411元的存款;

二、解除对被保全人邯郸市峰峰振恒贸易有限公司、马文杰在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的存款118,411元,不足部分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和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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