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五家渠市志恒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青湖南路1025号新华苑小区综合楼B段-09号。

法定代表人:周桂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彪,新疆塞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彦伦,男,****年**月**日出生,住十二师北亭镇二二二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阜康市二二二团金土地农资经销部,住所地新疆昌吉州阜康市二二二团唐人街17-1号。

经营者:张建华,男,****年**月**日出生,阜康市二二二团金土地农资经销部经营者,住十二师二二二团。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继英(系张建华妻子),女,****年**月**日出生,阜康市二二二团金土地农资经销部共同经营者,住十二师二二二团。

审理经过 上诉人五家渠市志恒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彦伦、阜康市二二二团金土地农资经销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1102民初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刘彦伦自愿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刘彦伦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得到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1102民初18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原审原告刘彦伦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036元,由原审原告刘彦伦负担656元(一审法院已决定免交),原审被告阜康市二二二团金土地农资经销部负担138元(交一审法院),原审被告五家渠市志恒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42元(交一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2222元(已交纳),减半收取1111元,由原审被告五家渠市志恒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宋建华

审 判 员 孙 东

审 判 员 王建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彭 悦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