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许国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诗意,四川坤宏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万登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甜城大道555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775803853Q。

负责人:李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荣忠,男,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许国成与被告万登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许国成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许国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许国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8元,减半收取554元,由原告许国成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 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石璜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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