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顺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告:薛继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告:薛富珍,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告:刘雪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原告张顺则与被告薛继贵、薛富珍、刘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张顺则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对被告刘雪梅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张顺则撤回对被告刘雪梅的起诉。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德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樊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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