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 件 执 行 结 束 通 知 书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周邵建与被执行人邵阳市富华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执行,被执行邵阳市富华化工有限公司已履行(5613元、执行费5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陆丕易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肖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