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起诉人:颜桥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审理经过
2021年5月26日,本院收到颜桥枝的起诉状。起诉人颜桥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起诉人偿还所欠股权转让款18800元;2、判令被告向起诉人支付上述款项从2021年5月26日起至偿还之日止的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1日,被告邬鹏与起诉人颜桥枝签订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起诉人将其在临武天亿智能安防有限责任公司的百分之二十五的股权以人民币75000元转让给被告。双方签订协议后,起诉人配合被告办理了相关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但被告只支付了56200元转让款,剩下18800元一直没有支付,经起诉人多次催讨无果。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颜桥枝与邬鹏就股权转让达成协议,现颜桥枝因邬鹏未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而提起诉讼,本案应为股权转让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邬鹏的身份证号码43098119****243531归属地为湖南省沅江市,颜桥枝又未提供证据证明邬鹏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系其在起诉状中载明的湖南省临武县,因此,本案依法不属于本院管辖,颜桥枝应向邬鹏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颜桥枝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