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南支行,住所地在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中华南路201号。 负责人:吴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天恩,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桐梓县。特别代理 被告:黄炳敢,男,壮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田东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南支行诉被告黄炳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南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944元,减半收取97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南支行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冯 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