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卫软化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卫软化,女,****年**月**日出生于山西省泽州,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泽州,住泽州。2017年3月6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审理经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7〕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卫软化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卫软化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卫软化于2014年12月申领了浦发银行信用卡(卡号为:×××)后使用,信用额度52000元,卫软化分别于2015年9月4日申请“万用金”30000元,于2015年11月3日申请“万用金”125000元。2016年10月4日开始逾期,截止至2017年2月27日,欠款总金额为148076.25元,其中本金为94063.79元。期间,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进行催收,均未还款。
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当庭出示并宣读了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报案材料、申请表、个人信用报告、本金、费用确认表、信用卡交易记录、催收记录、情况说明、工作证明及委托书、付款明细及转账记录、银行资料、说明函、被告人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卫软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恶意透支信用卡本金94063.79元,数额较大,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辩称
被告人卫软化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卫软化于2014年12月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申领了浦发银行信用卡(卡号为:×××),固定信用额度52000元,于2014年12月16日激活使用。经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员介绍“万用金”现金分期业务,卫软化分别于2015年9月4日、2015年11月3日申请了“万用金”30000元、125000元,该款项划入卫软化借记卡使用。2016年10月5日,卫软化开始逾期,截止至2017年2月27日,欠款本金为94063.79元,其中固定信用额度欠款本金29541.58元。期间,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卫软化均未还款。
“万用金”现金分期业务是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中心为符合条件的信用卡持卡人提供的分期业务。持卡人可在经该中心核定的现金分期额度内支取现金,并分期偿还本金,同时持卡人需支付一定的分期手续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3月6日被告人卫软化被郑州铁路公安处新乡站派出所抓获。
2、被害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证实,持卡人卫软化申领信用卡及逾期还款的事实。
3、申请表证实,被告人卫软化向浦东发展银行太原分行申请信用卡的事实。
4、个人信用报告证实,卫软化个人征信情况。
5、本金、费用确认表证实,卫软化欠款本息合计148076.25元,其中本金94063.79元,利息、滞纳金、取现手续费等合计54012.46元。
6、信用卡交易记录证实,卫软化使用信用卡交易情况。
7、催收记录证实,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太原分行通过电话和短信多次向卫软化催收的事实。
8、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情况说明、“万用金”宣传资料、现金分期业务条款与细则证实,一、卫软化申领信用卡的情况,“万用金”的性质;二、截止2016年10月5日,卫软化所持信用卡固定额度欠款29541.58元;三、“万用金”现金分期业务是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中心为符合条件的信用卡持卡人提供的分期服务。持卡人可在其经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核定的现金分期额度内支取现金,并分期偿还本金。该服务仅对筛选出的优质持卡人或申请人开放。
9、付款明细及转账记录证实,卫软化于2015年9月27日通过微信申请“万用金”30000元,于2015年11月30日通过客服申请“万用金”125000元。该款项已划入卫软化借记卡。
10、被告人卫软化当庭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我有三张信用卡,目前其中一张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信用卡逾期未还,这张卡我办理于2014年年底,户名卫软化、信用额度52000元,卡号不记得,申请卡的联系电话是135XXXXXXXX。我当时在晋城市金凤巢购物广场做服装生意,浦发银行的工作人员来找我办信用卡,过了些日子这张卡就邮到我这里,我用这张卡在POS上刷卡进货。2016年9月份这张卡开始预期,卡从开始就是我自己保管和使用,别人没有用过。浦发银行通过电话和短信的方式多次联系我135XXXXXXXX的电话向我催款,这张银行卡现在大概欠银行150000元,具体数字记不清了。由于我服装生意赔了好多钱,现在我没有能力还款。
11、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卫软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恶意透支信用卡29541.58元,数额较大,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三个月内仍不归还,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万用金”现金分期业务与信用卡透支功能有本质区别,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将其计入信用卡诈骗犯罪金额不妥。被告人卫软化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卫软化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6日起至2018年7月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卫软化的犯罪所得29541.58元,返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