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 法定代理人:李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系原告李某1之父。 被告:蔡志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广州市人,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15、16、17、27、28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890350458F。 负责人:石合群,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湖北省随州市人,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1诉被告蔡志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李某1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行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4.66元,减半收取52.33元,由原告李某1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坤元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杨宏宏 书 记 员 刘 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