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柳州市馨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柳州市跃进路100号之三和兴园6栋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5667039536U。 法定代表人:贺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贾新欧,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柳州市馨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贾新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柳州市馨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柳州市馨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履行物业服务费支付义务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柳州市馨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柳州市馨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2-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邓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娜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