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申请人:陈生武,男,1980年5月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审理经过
陈生武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作出(2021)新4322执保53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陈生武的银行存款6,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陈生武已缴纳罚金6,000元,对其账户保全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陈生武银行存款6,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