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上虞中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梁巷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146190644G。
法定代表人罗文化,总经理。
被执行人芜湖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创新路西侧商贸服务中心1号楼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5845832534。
法定代表人阮齐德,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舜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财富广场6幢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146152082U。
法定代表人朱东良,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赵海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龚幼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赵方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徐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赵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法定代理人董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系赵某母亲。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上虞中新物资有限公司(简称中新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芜湖万峰公司)、浙江舜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舜峰公司)、赵海兴、龚幼娟、赵方略、徐哲、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吴启航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案外人吴启航称,执行异议请求:请求贵院依法裁决不得强制执行该11间商铺(11间商铺具体是:登记于安徽万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安徽省萧县龙城镇龙凤大道南万源公园世家20幢-101铺、102铺、103铺、104铺、21幢-101铺、102铺、201铺、202铺、205铺、206铺、淮海东路万源公园世家36幢-215铺)并依法裁决解除前述11间商铺的查封等执行措施。事实与理由:(2020)皖1322民初7696号《民事判决书》查明:2013年7月1日安徽万沐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发包方与浙江舜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浙江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承包方,签订《万源公园世家二期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2015年1月6日,安徽万沐置业有限公司与浙江舜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浙江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万源公园世家三期单体工程施工合同》。2016年3月,安徽万沐置业有限公司与浙江舜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浙江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万源公园世家二期30号、31号、32号楼单体工程施工合同》。浙江舜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上述工程转包给朱胜华,并签订《内部经济责任制承包合同》。朱胜华又将上述工程转包给吴启航施工,并签订《协议书》。其后,吴启航作为实际施工人组织人员完成了上述全部工程的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已交付安徽万沐置业有限公司。经双方结算,工程价款为136511522元,安徽万沐置业有限公司已支付123011522元,剩余工程款13500000元未付。2020年8月16日,安徽万沐置业有限公司同意将吴启航所施工的万源公园世家20幢-101铺、102铺、103铺、104铺、21幢-101铺、102铺、201铺、202铺、205铺、206铺、36幢-215铺11间商铺折价900万元,抵偿给实际施工人吴启航,由吴启航转卖,钱款打入吴启航账户。至此,安徽万沐置业有限公司和浙江舜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不欠吴启航工程款,仅剩余450万元保修金尚未支付,因施工保修期尚未超过,现吴启航要求退还450万元保修金条件尚未成就。案外人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执行标的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则人民法院应当停止对该标的的执行。案涉工程系实际施工人吴启航劳动所凝集的成果,安徽万沐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全部案涉工程款均归属于吴启航所有,该11间商铺系折价900万元工程款抵偿给吴启航所有,吴启航对该900万元工程款具有所有权,该11间商铺执行标的并非被执行人浙江舜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不应纳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舜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强制执行的范围,吴启航对该11间商铺享有的民事实体权利,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综上,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该11间商铺查封并强制执行于法无据,是完成错误的。为了依法维护实际施工人吴启航和施工班组农民工工资、材料商等合法权益,根据法律之规定,特提出执行异议,请贵院依法审查,作出公正裁决。
申请执行人中新公司称,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不成立,观点与事实不符,违反了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事实与理由:1.所涉11间房产的物权属于被执行人浙江舜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万峰公司),不能属于案外人个人。事实证明安徽万沐置业有限公司的相涉建筑工程是全部由被执行人承建的,是浙江舜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万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承建了相涉的所有建筑工程;而后被执行人以内部承包的方式承包给朱胜华施工,朱胜华又转包给了案外人。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这种类似的建筑工程转包给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都是不允许的,所签订的合同都是无效的;案外人作为被执行人的员工参加了工作而已。所以全部工程款的主体是被执行人,由此,安徽万沐置业有限公司对以11间房产抵未付的900万元工程款,完全是属于被执行人的,相关的房产物权完全是属于被执行人的。2.从《房屋抵付工程款协议》中充分证明了工程款的主体:由甲方(债务人)安徽万沐置业有限公司与乙方(债权人)浙江舜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双方就未付工程款协商一致,才签订了此《房屋抵付工程款协议》,债务人同意将名下的11间商铺作价900万元用于抵付未付被执行人的工程款,甲方并承诺上述房产未出售且无司法查封、抵押等瑕疵。3.在2020年8月19日由吴启航写给被执行人的承诺书上也能证明,相涉11间商铺是由被执行人再作价900万元抵付给他名下的员工施工班组(案外人)的相关款项。试想,如果被执行人用现金已支付了施工员工的全部费用了,那么当今相涉的房产物权又是谁的呢?综上所述,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是没有道理的,更是同国家的法律法规相违背的,贵院采取的查封执行是完成正确的。请求贵院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驳回案外人的无理要求,继续对安徽万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安徽省萧县龙城镇龙凤大道南万源公园世家20幢-101、102、103、104、21幢-101、102、201、202、205、206、淮海东路万源公园世家36幢-215商铺合计11间商铺依法执行。
答辩情况 被执行人芜湖万峰公司、舜峰公司、赵海兴、龚幼娟、赵方略、徐哲、赵某未发表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本院(2018)浙0604民初28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新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万峰公司、舜峰公司、赵海兴、龚幼娟、赵方略、徐哲、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19)浙0604执2569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作出(2019)浙0604执2569号执行裁定书,2020年10月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浙江舜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现登记在安徽万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萧县万源公园世家20#9101铺、20#9102铺、龙城镇龙凤大道南万源公园世家20幢-103铺、20幢9104铺、21幢9101铺、21幢9102铺、21幢9201铺、21幢9202铺、21幢9205铺、21幢9206铺、萧县万源·公园世家36-负215铺。
查明,2013年7月1日,安徽万沐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发包方与浙江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承包方,签订《万源·公园世家二期施工总承包合同》。2015年1月6日,安徽万沐置业有限公司与浙江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万源·公园世家三期单体工程施工合同》。2016年3月,安徽万沐置业有限公司与浙江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万源公园世家二期30号、31号、32号楼单体工程施工合同》。浙江万峰建设有限公司将上述工程转包给朱胜华,并签订了《内部经济责任制承包合同》。朱胜华又将上述工程转包给吴启航施工,并签订《协议书》。其后,吴启航作为实际施工人组织工程人员完成了上述全部工程的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已交付安徽万沐置业有限公司。经双方结算,工程价款为136511522元,安徽万沐置业有限公司已付123011522元工程款,尚应支付工程款13500000元。2020年8月16日,安徽万沐置业有限公司与浙江舜峰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房屋抵付工程款协议》,约定安徽万沐置业有限公司以位于萧县龙凤大道和淮海路万源公园世家20幢-101铺、20幢-102铺、20幢-103铺、20幢-104铺、21幢-101铺、21幢-102铺、21幢-201铺、21幢-202铺、21幢-205铺、21幢-206铺、淮海东路万源公园世家36幢-215商铺合计11间抵付安徽万沐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浙江舜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900万元。同日,吴启航向浙江舜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承诺书》,同意接受该公司用上述11间商铺折价900万元作为工程款支付给其。2020年9月30日,吴启航与安徽万沐置业有限公司就上述11间商铺办理了交接手续,并于2020年10月12日支付了上述11间商铺的物业费。2020年11月24日,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吴启航与被告朱胜华、浙江舜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万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12月20日作出(2020)皖1322民初7696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中确认上述11间商铺折价900万元抵偿给实际施工人吴启航。
另查明,浙江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9日变更为浙江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9月21日变更为浙江舜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舜峰公司与安徽万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万源·公园世家二期施工总承包合同》、《万源·公园世家三期单体工程施工合同》、《万源公园世家二期30号、31号、32号楼单体工程施工合同》,根据上述合同约定被执行人舜峰公司系上述工程的承包人,后舜峰公司将上述工程转包给朱胜华,朱胜华又将上述工程转包给案外人吴启航,上述工程全部由案外人吴启航负责施工并完成,故吴启航为上述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有权向舜峰公司及安徽万沐置业有限公司主张工程款。舜峰公司与安徽万沐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6日签订《房屋抵付工程款协议》,约定安徽万沐置业有限公司以案涉11间商铺抵偿给舜峰公司以抵付其应支付舜峰公司的工程款900万元,同日,舜峰公司又将案涉11间商铺折价900万元作为工程款抵偿给案外人吴启航,2020年9月30日,案外人吴启航接受了案涉11间商铺,上述以房抵付工程款的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案涉11间商铺应归案外人所有。上述抵付行为均发生在案涉11间商铺被查封之前,虽案涉11间商铺在被查封时尚未办理过户手续,但未超过合理时间,案外人吴启航对此不存在过错。因此,案外人吴启航主张的权利能够阻却本院对案涉11间商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中止对现登记在安徽万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萧县万源公园世家20#9101铺、20#9102铺、龙城镇龙凤大道南万源公园世家20幢-103铺、20幢9104铺、21幢9101铺、21幢9102铺、21幢9201铺、21幢9202铺、21幢9205铺、21幢9206铺、萧县万源·公园世家36-负215铺商铺的执行,并解除对上述商铺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