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滑县金秋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城关镇北环路金秋华城。

法定代表人:白如冰,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楠,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程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滑县。

被告:齐玮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滑县,系被告张程林之妻。

案由

案由:追偿权纠纷。

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其向银行偿还的30965.86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由被告承担涉诉费用。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程林、齐玮萍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滑县金秋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款29965.86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21年9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滑县金秋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7元,由被告张程林、齐玮萍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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