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太原市晋东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1,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山西联合中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山西太原小商品批发市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山西道亨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山西财达国际文化物流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某,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太原市晋东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太原小商品批发市场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财达国际文化物流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太原市晋东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二被告于2012年12月26日签订的《山西太原小商品批发市场合作改造中亟待解决问题的三方协议》及2013年6月26日签订的《协议书》;2.被告山西太原小商品批发市场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1700万元的受益金滞纳金及诉讼费和律师费64.9162万元;3.被告山西太原小商品批发市场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2017年8月3日至2019年8月3日的受益金225万元,滞纳金94.5万元;4.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2年8月9日,原告与被告山西太原小商品批发市场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被告山西太原小商品批发市场股份有限公司在原告提供的土地范围内发展改造,每年向原告缴纳受益金100万元,如逾期超过1个季度,则加收拖欠金额每月3%的滞纳金。协议签订后,截止到2012年9月,被告山西太原小商品批发市场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拖欠受益金1000万元,滞纳金1700余万元。原告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双方于2013年6月26日达成和解,并由原告与二被告签订《协议书》,三方一致同意将被告山西太原小商品批发市场股份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的滞纳金1700万元及诉讼费、律师代理费64.9162万元一并计入三方合作改造项目中作为原告的股份,该案原告撤诉。此后,原告与二被告未进行任何合作,且被告山西太原小商品批发市场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拖欠原告受益金。为此,2016年3月,原告再次将被告山西太原小商品批发市场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山西太原小商品批发市场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1700万元,诉讼费、律师代理费64.9162万元及2013年5月至2017年5月的受益金450万元及滞纳金198万元,同时要求解除双方经营性《协议书》。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晋0108民初294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原告请求支付2013年5月至2017年5月的受益金450万元及滞纳金198万元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判决书生效后,被告山西太原小商品批发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不但未按时支付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还再次拖欠2017年5月以后的受益金,且原、被告三方至今仍未进行任何项目合作。二被告对于合作改造小商品批发市场项目长时间拖延无进展,且期间在没有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违法销售,给原告造成了不利影响。

被告辩称

被告山西太原小商品批发市场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三方经营性《三方协议》和《协议书》是原告、被告山西太原小商品批发市场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山西财达国际文化物流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共同签订的,现改造项目已经初具规模,被告山西太原小商品批发市场股份有限公司在历年的投资已经高达近亿元。若合同解除,必然涉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返还财产的法律后果。因此本案的诉讼标的已经远远超越3000万,超过了基层人民法院所应当审理的上限。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山西太原小商品批发市场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本案诉讼标的已超过3000万元,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根据2015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规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山西太原小商品批发市场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山西太原小商品批发市场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宏伟 人民陪审员 宁峰平 人民陪审员 赵建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田 丹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