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朝阳路197号(1-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8498611179。
负责人:张蔚靖,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超,安徽江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元章,安徽江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会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会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21)皖0304民初16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21)皖0304民初166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525元,减半收取1262.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525元,减半收取1262.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