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被执行人):胡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身份证住址湘潭县,现住湘潭县。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身份证住址湘潭市岳塘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郭某某申请执行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限高令》,对胡某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1年5月18日作出(2021)湘0321执44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胡某某名下的湘CY××××大众牌汽车一辆。异议人胡某某认为法院上述采取的执行措施是随心所欲的乱执行,严重违背法律程序,遂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作出(2021)湘0321执异26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其异议,胡某某不服,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2021)湘03执复4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21)湘0321执异26号异议裁定,发回本院重新审查。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胡某某称,(2020)湘0321民初8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胡某某在妻肖某某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但法院执行过程中,未按判决文书执行。申请人及法院均没有对肖某某的遗产进行调查核实再执行,而是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及对其名下根本不属于遗产范围内的财产予以执行(查封汽车),严重侵害其权益。请求法院查明财产真相,肖某某与郭某某的借条中时间不符,没有相应的流水,肖某某去世时间与借条时间不到一个月,法院应当在肖某某的遗产范围内予以执行。故提起书面异议,请求法院解除对异议人的汽车、私有财产的查封,解除限制高消费。异议人提交了公证书、借条、收条等材料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称,一、胡某某与已故妻子肖某某生前购买了多处住房、门面及小车一辆,其财产价值远远超过了10万元,足够偿还其10万元的债务。二、关于异议人所提肖某某去世时间与借条时间不到一个月的问题。生效判决已明确:肖某某向郭某某所出具的借条系双方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郭某某向肖某某提供了10万元借款,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成立,不管该笔债务肖某某生前何时所借,都是肖某某生前债务。三、肖某某生前遗产已由胡某某一人全部继承。作为肖某某的遗产继承人,胡某某应当在继承肖某某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履行还款义务。而胡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异议人财产,对异议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都是按法律程序依法执行。综上,请法院驳回异议人的异议,依法执行(2020)湘0321民初889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郭某某与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2020)湘0321民初8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胡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继承肖某某遗产的范围内偿还郭某某借款本金100000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对胡金明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1年5月18日作出(2021)湘0321执44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胡某某名下的湘CY××××大众牌汽车一辆。胡某某遂向本院提起书面执行异议。

另查明,肖某某于2017年10月23日去世,胡某某系肖某某的丈夫。2016年4月胡某某办理了位于易俗河镇××××××××不动产权证,产权证号为××,建筑面积299.72平方米,权利人登记为胡某某。2018年6月22日湖南省湘潭县公证处(以下简称“湘潭县公证处”)作出了【2018】湘潭县证民字第××号公证书,载明:“……二、继承人胡某某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肖某某生前与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位于湘潭县易俗河镇×××东侧的一处不动产【潭房权证湘潭县字第0××9号,建筑面积176.81平方米,潭国用(2008)第B××3号】。……被继承人肖某某的父亲肖某某于2001年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五、现继承人胡某某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某某的上述遗产,继承人王某某、胡某、胡某均表示自愿放弃对被继承人肖某某的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并在本公证员面前作出了放弃继承权声明的意思表示。……兹证明被继承人肖某某的上述遗产由胡某某继承”。由于肖某某的去世引发多起诉讼,胡某某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多次履行。本院查封的湘CY××××大众小车,初始登记日期为:2019年2月15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关于对胡某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被执行人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18条规定,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纠正的,参照失信名单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办理。胡某某在本案立案前已经多次履行在我院类似执行案件,属于配合人民法院执行,不应当限制其高消费,胡某某请求纠正的理由成立,本院已作出(2021)湘0321执447号之一执行决定书,解除对被执行人胡某某的限制高消费令。二、根据本院生效的判决书,胡某某应当承担的责任是在其继承肖某某遗产的范围内偿还郭某某借款本金10万元。肖某某的遗产已由湖南省湘潭县公证处作出的[2018]湘潭县证民字第426号公证书确认,肖凤娇的遗产不含我院查封的登记在胡金明名下的湘CY××××大众牌汽车,本院查封该车辆的执行措施不当,应予纠正。综上所述,异议人的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作出的(2021)湘0321执447号执行裁定书;

二、解除对胡某某名下的湘CY××××大众牌汽车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复议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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