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玉屏县天天见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2MA6GL928X3,住所地玉屏侗族自治县双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世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卫,贵州杰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冷德胜,男,****年**月**日出生,侗族,住玉屏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玉屏县天天见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冷德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黔0622民初7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请求,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中,1、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传统查控和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查询走访,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证券、互联网等有足以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

2、被执行人名下的在玉屏侗族自治县住房,不动产登记证号黔(2020)玉屏县不动产第0011345号,该住房因系异地搬迁安置房,不具备执行条件。

3、被执行人名下的登记时间分别为2003年11月15日贵D×××××长安牌,该车下落不明,但未实际控制,不具备执行条件。

4、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已将上述情况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冷德胜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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