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程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澧县。

诉讼代理人:彭海波,澧县澧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方家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澧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程文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第三方平台的资金120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程文以自己所有的湘J7××××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担保人杨春华以其所有的位于澧县澧阳镇珍珠居委会,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澧房权证阳字第0××6号、澧房权证阳字第0××3号的房屋为申请人程文提供诉前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冻结被申请人方家田在金融机构、第三方平台的资金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程文所有的湘J7××××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一辆;

三、查封担保人杨春华所有的位于澧县澧阳镇珍珠居委会,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澧房权证阳字第0××6号、澧房权证阳字第0××3号的房屋。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程文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谭君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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