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崔国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张力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审理经过 原告崔国荣与被告张力分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2021年8月16日,原告崔国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0.00元,由崔国荣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孙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杨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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