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淑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村民,住景泰县。 被告:付仲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居民,现住址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杨淑芳与被告付仲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淑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仲虎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淑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72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2月1日,被告以工程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丈夫曾正福借款37200元,现原告丈夫因病去世。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诿,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付仲虎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1日,被告付仲虎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杨淑芳的丈夫曾正福借款人民币37200元,并出具了借条1份,借条中未约定利息和期限。2019年11月23日,原告杨淑芳丈夫曾正福因病死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返还。 原告杨淑芳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被告付仲虎出具的借条1份,证明付仲虎借款的事实。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充分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付仲虎向原告杨淑芳丈夫曾正福借款有书面条据为凭。借贷关系明确,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杨淑芳丈夫曾正福死亡后,其作为债权共有人,要求付仲虎返还借款的诉讼主张合理,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付仲虎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应承担与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付仲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杨淑芳借款人民币37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付仲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马登铸 审判员 高秉琴 人民陪审员 王文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康逢军 书记员 师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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