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婉弥,女,****年**月**日出生,瑶族,住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金秀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吴天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陈婉弥与吴天生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婉弥与被执行人吴天生在本院组织下协商并达成了长期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吴天生从2021年6月起,每月25日至3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陈婉弥支付500.00元,其中200.00元是支付2017年1月至2021年4月期间未付的抚养费15600.00元,300.00元是支付2021年5月之后的抚养费,被执行人吴天生有任何一笔抚养费不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陈婉弥可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婉弥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经审查,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且并无违反法律规定,本案应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桂1324执23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 歆
审判员 胡 明
审判员 覃武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才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