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曾新阳,男,住娄底市。

被执行人:廖瑞阳,女,住新化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曾新阳与被执行人廖瑞阳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娄中刑二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曾新阳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恢复执行。

2021年5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廖瑞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5月1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6月4日向新化县房地产管理局、新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对被执行人廖瑞阳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曾新阳,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曾新阳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8月3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0000元,尚有4000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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