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于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定襄县人。 委托代理人:张某1,男,定襄县晋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某2,男,定襄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原平市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车商重客二部。住所: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98-2号财富大厦东20层(东区20层、西区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孙某,职务:经理。 被告:巩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定襄县人,农民,现居本村*号。
审理经过
原告于某诉被告王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车商重客二部、巩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某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车商重客二部、巩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某撤回对被告王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车商重客二部、巩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于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胡凤香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霍爱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