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陈景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在湖南省沅江市。
被申请人:杨晓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沅江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景国与被申请人杨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景国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杨晓红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案外人陈敏自愿以其名下的湘xxxxxx雷克萨斯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景国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杨晓红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案外人陈敏名下的湘xxxxxx雷克萨斯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陈景国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