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朝阳街15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00588519136T。
法定代表人:武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波,寿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昧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忠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闫爱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慧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昧林、王忠生、闫爱成、王慧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并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76元,减半收取4538元,由原告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