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韩宝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文盲,黑龙江省肇源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0日作出(2010)龙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宝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已缴纳),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5年1月1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7年4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月1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21年9月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韩宝贵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吉林市城西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同意执行机关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韩宝贵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4次,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相关书证予以证明,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韩宝贵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韩宝贵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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