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洛阳市老城区荣达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葛家岭村厂院310国道北。
经营者:李国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申请人:吕从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被申请人:翟九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洛阳市老城区荣达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申请人吕从民、翟九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洛阳市老城区荣达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吕从民、翟九强银行存款105880.68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洛阳市老城区荣达建筑设备租赁站对被申请人吕从民、翟九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吕从民、翟九强银行存款105880.68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