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武陟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兴华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823680763115C。
法定代表人:任磊,系武陟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主任。
被执行人:薛国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武陟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与被执行人薛国庆追偿权纠纷一案,武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823民初8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薛国庆支付申请执行人武陟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执行款8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薛国庆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武陟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薛国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也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1日、2021年8月11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自然资源部、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工商登记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本院通过自然资源部、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工商登记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
查明被执行人薛国庆名下有住房公积金,已被多案冻结,且无法扣划,申请人明确表示此案无需法院再次冻结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
2、查明被执行人薛国庆名下银行有1943.07元存款,已冻结扣划至申请执行人账户。其他银行有零星存款,因金额较小,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低于100元的银行账户无需法院冻结扣划。
三、已向被执行人薛国庆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薛国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本院在被执行人薛国庆的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薛国庆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
五、我院已告知申请代理人可以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但申请代理人明确表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债权80000元,已执行到位1943.07元,剩余债权未能实现。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薛国庆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武陟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