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喀什市宝瑞纸品商行,经营场所:新疆喀什市中亚商贸第一城3幢1层33号商铺。

经营者:吴春宝,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个体工商户,福建省莆田市人,住喀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勋,新疆叶尔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时文静,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喀什市。

被告:王华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喀什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岩,新疆朱玉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原慧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喀什市。

被告:董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喀什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永建,新疆卓慧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喀什市宝瑞纸品商行与被告时文静、王华伟、原慧芳、董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喀什市宝瑞纸品商行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喀什市宝瑞纸品商行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喀什市宝瑞纸品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38元,减半收取82.69元,由原告喀什市宝瑞纸品商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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