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吉林市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南通路95号北园小区1号商住楼、A号办公楼02幢00010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忠芹,该公司法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耀先,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金,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李传英,男,****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审理经过 原告吉林市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传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吉林市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吉林市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吉林市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学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曾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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