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海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 被执行人:杨亚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吴海明与杨亚明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亚明未履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的(2020)粤民终1370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海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本院查明
执行中,经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工商、银行、保险、证券、不动产、船舶、互联网银行、车辆等管理机构,未发现被执行人杨亚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委托调查,被执行人未在身份登记地址实际居住,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的本案债权和本案申请执行费均未能实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于2021年7月9日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并于2021年7月14日完成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杨亚明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尹 忠 烈 审判员 付 俊 洋 审判员 黄 耀 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欧阳梓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