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人: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李小欧,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资阳市雁江区。
审理经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李小欧追缴违法所得一案,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20刑终2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1月12日,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责令李小欧缴纳违法所得66000元。同日,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
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及资阳市雁江区各金融机构、房管局查询后,被执行人李小欧有位于资阳市雁江区××路××号的住房一套【房屋所有权证:2002-007091】,现已由本院另案处理【案号:(2021)川2002执325号】,名下全部存款也由上述案件全部扣划,除此以外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20刑终27号刑事判决书关于李小欧追缴违法所得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另案处置其名下房产后有剩余案款时,可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