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秋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化,湖南辰龙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汉寿县商务局,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人民政府综合办公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熊宗毅,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飞,湖南辰龙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郭秋甫与被告汉寿县商务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郭秋甫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郭秋甫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廖秀壮 人民陪审员 陈玉双 人民陪审员 徐福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殷璇 书记员张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