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行,住所地汕尾市区汕尾大道奎山桥西侧工商银行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00896723403Y。
负责人:江光明,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彬,男,该行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鹏,男,该行职员。
被告:林少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汕尾市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行与被告林少贞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行以林少贞已结清欠款为由,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8.62元,减半收取729.31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