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高玉萍,女,生于****年**月**日,天水市麦积区人,住天水市麦积区。 申请执行人李鑫,又名李瑞元(系高玉萍长子),生于****年**月**日,天水市麦积区人,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李垚,又名李明(系高玉萍次子),生于****年**月**日,天水市麦积区人,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天水市麦积区社棠镇社棠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刘贵录,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付全顺,该村党支部副书记。 被执行人天水市麦积区社棠镇社棠村第四村民小组,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社棠镇社棠村。 负责人高孟元,该组组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天民一终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2013)麦民一初字第69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扣划被执行人天水市麦积区社棠镇社棠村村民委员会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XXXX支行账户为XXXXXXXXXXXXXXXXX内的存款42502元至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执行收款收费专用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麦积支行账户XXXXXXXXXXXXXXXXXX。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霍学锋 审判员  祝淑荣 审判员  何建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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