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慧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被执行人:杨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慧波与被执行人杨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北民一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杨震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李慧波2万元。因被执行人杨震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慧波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杨震银行仅有零星存款,上述存款不足以偿还,暂不采取强制措施。
2、查明被执行人杨震财付通账户有财产合计337.82元,本院已扣划337.82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三、通过实地走访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可以申请律师调查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将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337.82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债权尚余19662.18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杨震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李慧波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