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武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尚义县。

被执行人魏彩歌,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审理经过

武强与魏彩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0)苏0506民初28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魏彩歌应赔偿武强财物及修复损失、房屋空置费损失合计82193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其他诉讼费(鉴定费)3158元,合计4308元,由魏彩歌负担。因魏彩歌未自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武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魏彩歌支付86501元。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执行标的86501元,执行费1198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4月,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廉政监督卡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措施。

2.2021年3月4日、3月11日、5月11日、6月16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魏彩歌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财产登记信息。

3.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土资源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

4.2021年7月,本院委托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魏彩歌名下坐落于河南省平顶山市××路与××路交叉口东××(星辰里××#××)不动产,查封日期自2021年7月27日起至2024年7月26日止,查封期限为三年,因疫情原因暂不处置。

5.2021年8月10日,本院将执行进程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执行到0元。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限制消费令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查封的不动产因疫情原因暂不处置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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