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汪春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杨郢乡红星村陈郢组*号,身份证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祥,安徽永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芜湖万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杨镇镇政府办公楼附楼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808030306X4(1—1)。 法定代表人:李小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明明,安徽浩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文波,安徽浩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解除保全申请人汪春山与被申请人芜湖万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2019)皖1122财保160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芜湖万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等额财产。汪春山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请求对已保全的财产予以解除保全。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汪春山主动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芜湖万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已查封银行存款及等额财产,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芜湖万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等额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马海青 人民陪审员 张美芹 人民陪审员 马绍栋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胡家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