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1132419851001157X,河南省人,无固定职业,住喀什市。         被告:范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653123199110100024,陕西省人,喀什市鸿德医院医生,住喀什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范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某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丁开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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