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1132419851001157X,河南省人,无固定职业,住喀什市。 被告:范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653123199110100024,陕西省人,喀什市鸿德医院医生,住喀什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范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某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丁开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