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某,公民身份证号码×××,住宁夏彭阳县。
被执行人:李某,公民身份证号码×××,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赵某申请执行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李某未按期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长期外出无法查找到其下落,经查李某名下有×××号哈弗牌轿车,本院已查封,因无法查找到下落无法变现,其银行、财付通账户均无存款,无不动产、有价证券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向被执行人李某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申请执行人赵某申请将被执行人李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1年7月7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赵某时,申请执行人赵某提供不出执行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