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女,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益,松桃苗族自治县孟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男,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以为了子女健康成长,再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