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韶关市易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西路源河鸿景南区西第2幢首层99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刘贤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建中、张亮,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凯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
审理经过
原告韶关市易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凯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韶关市易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韶关市易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