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佳娜,女,****年**月**日出生于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汉族,高中文化,导购员,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因本案于2021年2月8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虞检刑诉〔2021〕200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佳娜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并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可适用缓刑,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即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淑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佳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3月29日,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浙0604民初79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佳娜、夏菊苗、陈堂庆应共同返还绍兴市上虞信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2019年3月22日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0604执111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李佳娜支付人民币10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书、裁定书生效后,被告人李佳娜未如期履行义务。 2018年7月至2021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佳娜实际控制的微信、支付宝、以及其农业银行账户内可支配收入累计达300余万元。被告人李佳娜未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如实报告其实际控制账户内资金情况,且将资金用于他处,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案发后,被告人李佳娜已履行义务,并取得对方谅解。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佳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扣押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微信、支付宝账户收入流水,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流水,立案审查报告,民事判决书,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回证,罚款决定书,快递查询单,限期移交车辆通知,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执行情况说明表,立案审批表,执行案件列表,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谅解书,结案通知书,前科查询记录表,归案经过及被告人李佳娜的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佳娜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佳娜所涉及的执行案件已履行完毕并取得申请执行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李佳娜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佳娜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章 荻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佳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