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泉山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负责人:李国防,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娟,安徽安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靖洁,安徽安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沈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泉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沈云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本院采取了如下措施:1、2021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3、已将被执行人沈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4、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83487.78元,未执行到位,执行费5652元,未收取。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限期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限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