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60974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东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温州市尚品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嵇师新街9号丽龙小微园第10幢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3077586254。 法定代表人:杨璐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晨霞,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温州市履游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丰门街道鹿翔路388号8幢4B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MA2AUHMGOD。 法定代表人:陈祖仙,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守坤,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尤溪县千日红服装店,经营场所:尤溪县城关镇中心片区11号楼6号店。注册号×××52。 经营者:卓德森。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洁,福建方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尚品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履游鞋业有限公司、尤溪县千日红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以需要重新调查取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翔熙 审判员  黄国庆 审判员  吴青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饶 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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