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区C1座26-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36067462H。
法定代表人:OndrejFrydrych,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利,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殷旭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殷旭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卫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卫仲WL(2020)第433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在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为便于案件的执行,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适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条,本院决定将本案指定由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中卫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卫仲WL(2020)第4335号裁决书,由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