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株洲源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天台路123号华晨.金茂尚都1721号。

法定代表人:黄鑫,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阳建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

被执行人:陈丽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株洲源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建华、陈丽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19日、2021年9月2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股票、车辆、互联网金融等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阳建华名下有辆号牌为湘B×××××的大众牌车辆,本院已依法司法拍卖,但已流拍;于2020年9月24日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查询了其公积金、保险的缴存情况,于2020年7月28日向株洲市国土资源档案馆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阳建华与案外人刘某某名下有套位于株洲市天元区的房产,该房产已预抵押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本院已依法查封,暂无实际处置意义;其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28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3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本金为84751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方式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已执行到位0元,全部申请金额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且适宜处置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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